(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林业发展方针、政策和法令,指导检查各乡镇、国营场圃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汇总全县林业统计;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并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指导植树造林、育苗、森林更新、义务植树、防沙治沙和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林业生产计划的完成。 (四)领导检查国营场圃转换经营机制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工作。 (五)负责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统计、上报和建档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完成国家检疫任务。 (七)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狩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审核,申报全县以陆生野生动物和森林景观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监督检查全县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等林政管理,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重大案件;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报批,指导全县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九)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劳动工资安全生产人员编制和社会保险等工作。 (十)负责编制全县林业系统财务收支计划、汇审财务决算;负责审计和监督全县林业系统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申报林业系统科技项目,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特殊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职工教育以及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木、种苗的管理。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